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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駕駛座臨停 酒測超標照罰?討論酒後駕車的刑事問題

坐駕駛座臨停 酒測超標照罰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男子酒駕違停路旁沒熄火,坐在車內吹冷氣躲雨遭取締,酒測值0.31毫克,被罰2萬9000元罰鍰、吊照1年還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滿說:「車停著,為何要酒測?」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李酒後繫安全帶坐駕駛座,車沒熄火,違規「駕駛」屬實,判李敗訴,可上訴。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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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胖達人麵包加了人工香精?!

麵包加香精?胖達人警告網友「勿再轉載,以免觸法!」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小S老公許雅鈞投資的「パン達人」麵包店,遭人踢爆使用人工香精,業者21日先是坦承確有添加食用級香精,稍晚又改口說沒加,「但不排除原料商有用。」引發網友質疑,眼見事情越演越烈,「パン達人」緊急發出聲明稿,揚言要對網友提告,「請勿再做轉載動作,以免觸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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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   TVBS – 2013年1月30日 下午1:02   砸了近8000萬買黃金店面,卻買到了傾斜屋!台北市的鄭姓男子4年前以7911萬,向彭姓女子買下位於南京東路五段的黃金店面,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有傾斜狀況,找來專家測量,發現房屋確實斜率超標,進而要求賣方降價出售;但彭姓女子不肯,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彭姓女子隱瞞屋況,應該要退還1166萬,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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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還不還?

一、 案例事實   小芳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在一次偶然中認識了阿雄,兩人迅速相戀、結婚,婚後小芳才發現,阿雄揮霍成性,每月薪水皆是左手進、右手出,一、兩個星期就花用完畢,復又辦理數張信用卡消費,小芳為了家庭和諧,也期待阿雄有一天會浪子回頭,便默默忍受,但是眼看阿雄所欠的債務越來越多,小芳很擔心自己婚後辛苦節儉儲蓄的財產會被用來清償阿雄所欠之債務,小芳的擔心是否會成真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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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

一般人難得會有傷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機會,但只要遇到車禍,卻免不了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並帶來後續一連串的難題無法處理。我執業以來民眾諮詢此類案件屢見不鮮,以下分數篇文章簡述車禍應如何處理。 一、肇事後現場保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車禍後第一件事就是保持現場並蒐證。現場蒐證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全車禍現場相關的一切跡證。經由證據保全,以後可以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模擬肇事全部的過程,以避免肇事責任不清。二、應保全的內容: (一)現場概況: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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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上台北電台廣播節目時,向聽眾朋友講解最近因為選舉而常常發生的恐嚇事件,我把整個節目大概的內容放進來,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看看。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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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食品不實標示「有機」、「天然」、「不添加人工香料」,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以高價購買該食品,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胖達人標榜他所製作的麵包是天然食材、無化學添加物、無人工香料,並因此以甚高於一般市售麵包的價格販賣。而民眾也基於健康考量,願以較高的價格向胖達人購買麵包。然而現在卻被發現所謂無人工香料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憤怒。 事件曝光後,胖達人公開聲明人工香料是食品級的,符合法律規定。然而這個事件的重點根本不是食品級人工香料是否違法,而是「標榜無人工香料,以高價販賣」這個行為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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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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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算是犯詐欺罪(即詐欺取財罪)?

因為6月13日要上警察廣播電台的法律單元,向聽眾解說什麼是詐欺罪,所以我將準備好的講義先登在部落格上,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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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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