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胖達人麵包加了人工香精?!

麵包加香精?胖達人警告網友「勿再轉載,以免觸法!」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小S老公許雅鈞投資的「パン達人」麵包店,遭人踢爆使用人工香精,業者21日先是坦承確有添加食用級香精,稍晚又改口說沒加,「但不排除原料商有用。」引發網友質疑,眼見事情越演越烈,「パン達人」緊急發出聲明稿,揚言要對網友提告,「請勿再做轉載動作,以免觸法!」

原文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822/260110.htm

快訊/胖達人使用9項人工香料 廣告不實最高罰20萬
記者盧姮倩/台北報導
藝人小S老公許雅鈞投資的麵包店「胖達人」(パン達人)標榜天然、無添加,北市衛生局22日到敦南店突襲檢查,發現店內有9項人工香料(香精),與胖達人對外聲明使用「天然食用香精」不符,已涉廣告不實,若查獲屬實,將依法開罰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長邱秀儀指出,22日下午前往位於大安區敦化南路上的「胖達人」稽查時,發現店內的乾貨區有有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9項人工香精,現場的麵包師傅也承認是製作麵糰時添加使用,分別用於不同口味的麵包,而這些香料均由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的總公司配送。
其中,藍莓香料外包裝(右圖/北市衛生局提供)上標示的食用色素E133、E124、E127對照食品添加物的規格標準,分別是「食用藍色1號、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屬合法添加物,但業者對外宣稱「無化學添加」,已涉廣告不實,如查證屬實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總公司與中央廚房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全案將移交新北市衛生局做後續處理。
由於胖達人22日發表的聲明指出「未添加任何化學製造人工香精」,邱秀儀表示,根據《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添加物就是食品添加物,沒有天然、化學香精之分。

原文網址: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823/260685.htm

以上新聞,就是最近鬧的轟轟烈烈的パン達人麵包添加人工香精事件,究竟這一連串的事件,可能會構成哪些刑法上(食品衛生管理法的部份先暫且不論)的問題呢?筆者不才,簡單作個分析如下:

一、添加人工香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91條的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事件中,有別於前陣子的起雲劑事件,由於該等人工香精合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食用標準,故添加人工香精的行為,無法合乎本罪之製造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二、パン達人標榜天然、無添加,但實際上仍添加人工香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並為財產處分而受有財產損害,且有貫穿的因果關係為要件。
(三)本事件中,パン達人標榜天然、無添加,但實際上仍添加人工香精,而使消費者相信為天然麵包而花錢購買,固合乎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之要件。當然,這部份必須扣除本來就不關心是不是有添加人工香精而只關心好不好吃的消費者(就像筆者XD)。
(四)而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關鍵的地方,在於消費者是否受有財產損害?
1、嚴格來說,就算胖達人標榜無人工香精而涉廣告不實,但是可以主張他本來的麵包就是賣這麼貴,消費者也拿到了一個麵包,消費者並沒有受到財產損害。
2、當然有人會主張,我買到了一個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如果我知道他有添加人工香精,我就不會買啦,這部份我當然受到財產損害阿。也就是「買到不想買的東西,也可以算是損失」。
3、但是「買到不想買的東西,也可以算是損失」的說法,使詐欺取財罪作了過大的放寬。比較合理的說法,是用有無「使用目的的重大偏離」,翻譯成地球人用的文字(XD)就是看有沒有「買到很不想買的東西」。
4、本事件的情況,就個人的觀點(這很重要,是個人的觀點XD),算消費者受到了欺騙而買了含有人工香精的麵包,但是這些麵包還是合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並沒有到不能食用的地步,應該不合乎上開「使用目的的重大偏離」的觀點,故難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至於パン達人警告網友,請勿轉載,以免觸法之部份,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事件中,雖然添加人工香精的パン達人一開始裝死不承認,還想對爆料的網友提告非常可惡。但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限於對被害人的不法的將來惡害告知,是以訴訟權本來就是パン達人憲法上享有的權利,難認為不法惡害告知,應不構成本罪。

四、網友散佈關於パン達人使用人工香精的言論,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二)本最有別於刑法第309條以抽象未指明事實之情況為要件,刑法第310條以具體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要件。本事件中,眾網友們將パン達人使用人工香精一事予以轉載,涉及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犯誹謗罪之加重誹謗罪。
(三)但是別忘了,憲法也有保障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所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故意事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及311條阻卻違法事由「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以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
(四)本事件的關於パン達人使用人工香精一事,在未經查驗前,雖眾網友們可能無法證明為真實,但麵包使用人工香精一事,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可為適當評論,故主張刑法第311條第1項第3款,阻卻違法。

以上簡單做個小分析,屬於個人的一點小意見,如果有錯誤,請大家多多包涵XDDD

作者

林宗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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