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妻還不還?

一、 案例事實

 

小芳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在一次偶然中認識了阿雄,兩人迅速相戀、結婚,婚後小芳才發現,阿雄揮霍成性,每月薪水皆是左手進、右手出,一、兩個星期就花用完畢,復又辦理數張信用卡消費,小芳為了家庭和諧,也期待阿雄有一天會浪子回頭,便默默忍受,但是眼看阿雄所欠的債務越來越多,小芳很擔心自己婚後辛苦節儉儲蓄的財產會被用來清償阿雄所欠之債務,小芳的擔心是否會成真呢?

二、 解析

 

1.夫妻法定財產制乃是以分別財產為基礎,輔以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得平均分配之制度:

原則上不管阿雄欠多少錢,只要是小芳名下的財產都不會用來清償阿雄之債務,然而因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就婚後有償所得有平均分配之規定,是以小芳之財產中有部分在法律上潛在的屬於阿雄所有。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阿雄得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夫妻雙方間剩餘財產之請求權非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債權人並非毫無以小芳積蓄受償之可能: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修正前之條文明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於96年5月23日此項條文刪除,其修正理由如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下列理由爰將第三項規定刪除:(1)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第1009條、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2)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依立法理由(1)觀之,本次修法以保障債權人權益為主要考量之一。

 

3.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負有債務而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債務人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將依債權人之聲請而消滅。

 

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如夫妻雙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之財產,即扣除債務後財產較少甚或無財產之一方,得向另一方請求之。

 

5.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替夫妻雙方負有債務之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但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時,若夫或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且債務人怠於行使此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另一方請求之。

 

6.綜上,夫或妻之一方對外負有債務,而另一方有財產時;債權人於債務未受清償之際得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債務人夫妻間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夫或妻之一方有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權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向有財產之一方,行使分配財產之請求權,清償債務。

 

7. 因此於本案中,丈夫阿雄在外揮霍所積欠之債務,若阿雄無財產可供清償時,阿雄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以債權人之名義向小芳請求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亦即小芳婚後辛苦節儉儲蓄之財產,小芳僅得保有一半,另一半財產得用以清償阿雄所積欠之債務。若小芳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則仍須由小芳負舉證責任!

 

8. 綜上,小芳若為免自己於婚後辛苦儲蓄之財產,被用以清償阿雄的債,小芳須於阿雄還沒積欠債務,尚未開始揮霍之前,先辦理分別財產制,如此將得避免上述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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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種情況,經民法修正後,已改變了,請看以上新聞

 

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3日 上午5:30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就有5,980件。9月底時立委尤美女與卡債受害者就曾舉行記者會,控訴銀行冷血,利用向法院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手段,迫使卡債者的配偶代償,造成無辜第3者受害的案例。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作者

林哲健律師



  1. 芷萱 - 2019 年 05 月 06 日

    我有卡債我要跟我男朋友結婚,但是他最近有繼承爸爸的一些不動產,那結婚法院會不會對我先生的不動產扣押

  2.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05 月 22 日

    不會的,結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夫妻的財產關係還是各別所有,而且繼承而來的財產不會計入婚後財產,所以妳的債權人不能扣押妳配偶的財產。

  3. 小萍 - 2019 年 09 月 06 日

    請問男方在十年前欠有拿房子貸款,和ˇ當朋友保證人,之後結婚了請問女方會被扣到錢嗎??謝謝

  4. 樂樂 - 2019 年 12 月 04 日

    我想請問,就是我跟我先生結婚前,我有學貸未還清,那我先生所存在銀行的錢會被扣押嗎

  5.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12 月 04 日

    不會哦

  6.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12 月 04 日

    不會哦

  7.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12 月 04 日

    不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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