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上台北電台廣播節目時,向聽眾朋友講解最近因為選舉而常常發生的恐嚇事件,我把整個節目大概的內容放進來,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看看。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

Q2:像在網路上,有一些網友不是真正的想恐嚇,只是想發洩情緒,於是就在被害人網路的留言版上留言說:「某某人你有種做這些事,小心出門會發生事情」,或只是開玩笑的想嚇嚇人,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像曾有一個新聞,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限制是必須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Q5:刑法第304條的恐嚇罪和第305條強暴脅迫的強制罪有什麼差別?
A5:首先在刑度上,恐嚇罪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刑徒刑,而強制罪是三年以下有刑徒刑。再來是行為上的差別,恐嚇必須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若是以目前的危害或暴力相加,則為強暴、脅迫,構成強制罪。例如:有一個人亮出一把刀說:「不准動!」這樣到底算是恐嚇還是強制?我有一個朋友認識一個便利商店的店員,他曾經遭遇過有人持刀搶劫,結果他去報警時,警察竟然說刀沒有架到脖子上,所以算是恐嚇取財。這個說法就完全不對了!刀子拿出來說不准動,這已經是屬於現在的危害了,刀子都已經在眼前了,還說是恐嚇,那是完全說不通的。如果沒有刀子,只是說:「不准動!不然等一下拿刀子來殺你!」這樣才可算是恐嚇。

Q6: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6: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這點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7: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7: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Q8:恐嚇和詐欺有何不同?
A8:恐嚇包含詐欺的話,當然還是恐嚇。例如:通知他人:「明天要去你家放火燒屋,識相的快點搬家!」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如剛才說過的,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放火燒屋不會有詐欺的問題。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小孩在我的手上,不立刻去匯錢的話,我會殺了他!」此並非恐嚇而是詐欺,區別點在於他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如果被害人機警一些去查證的話,是可以立即從錯誤中醒悟過來的,而像恐嚇的話就沒有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將要去抓你的小孩」。

作者

林哲健律師



  1. allen - 2019 年 10 月 04 日

    [不然你只有6張我一樣玩死你。我在這邊幾年了,你這個乳臭未乾的同學,嘴巴放乾淨一點。]

    請問以上的留言,在公開的討論區,是否構成恐嚇罪? 有提到玩死你的字句。謝謝

  2. stone - 2019 年 10 月 27 日

    請問下列是不是恐嚇?我該如何做?

    起因:網路找妹,談好價錢至某約定地點,小姐也沒出現,叫我買點數,我不從就賴過來如下還有人被打的影片兩支

    14:20 妹: 影片(無法傳)
    14:20 妹: 圖片(無法傳)
    14:20 妹: 幹你娘,你不要覺得小姐這樣叫一叫很好玩,有問題講出來!如果你要玩我一定陪你玩,要玩就玩大條一點.行動電話最好不是你本人大名登記一統偵信社查到你住家,你家裡最好不要給我養大養小,不廢掉你我不是阿坤!大家試
    看看!竹聯戰堂
    14:20 妹: 大哥撥電話過來很生氣 叫我轉告你
    14:21 妹: 怎麼回事啦 哥哥
    14:21 我: 我害怕了 買點數 算了 謝謝你們
    14:22 妹買好做完給我阿
    14:22 妹: 哥哥 你那邊如果過來鬧事
    14:22 妹: 大哥會帶小弟去你住家找你的
    17:10 我: 對不起! 惹不起 對不起

    20:04 妹: 那你那邊是什麼狀況
    20:05 我: 對不起
    20:06 妹: 那你要不要去買一下
    20:06 妹: 我等你一下午
    20:09 妹: 大哥說等下
    20:10 我: 什麼事也沒做呀
    20:11 妹: 你耍我呀
    20:12 我: 我跟大哥獎不要了呀
    20:12 妹: 嗯嗯
    20:12 妹: 大哥很火大阿
    20:13 我: 對不起啦 大人大量

    20:13 妹: 嗯嗯
    20:19 妹: 那你要不要去買一下

  3.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10 月 28 日

    您好:
    您所述的情形,在法院是很常見的案件,是詐欺集合騙點數的話術,但方式是用恐嚇取財的方式,假裝是黑道要找麻煩,除非買點數給對方,或是匯錢給對方,對方才要罷休。但對方只要成功一次,後面就會不斷進一步的要求要再匯錢。

    上述情形是可以提出恐嚇取財或詐欺罪的告訴。

  4. 林哲健律師 - 2019 年 10 月 28 日

    您好:
    對方向您掦言要玩死你,可能涉及恐嚇罪,但仍須進一步調查所調的「玩」死,是要以什麼行為進行,並且是要對您造成什麼樣的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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