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酒駕的刑法規定,不是只有處罰酒後駕車而已!

薄紗辣妹衝撞值勤員警 逃逸還嗆聲「警方自己跌倒」
NOWnews – 2012年5月11日 下午2:3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25歲辣妹日前身著黑色薄紗,開著BMW行經新莊路口,先是追撞員警機車和另1位在場民眾機車,兩人受傷倒地女子便駕車逃逸,不料迴轉時又撞向1輛小貨車。警員到場支援,女子還對警方嗆聲,要男友前來助陣拒捕。
身穿黑色薄紗的辣妹開著百萬休旅車,撞傷員警和民眾後加速逃逸。她不但向警方嗆聲:「警察是自己跌倒的。」還找來男友和弟弟助陣,大喊警察打人。在一陣爭吵過後,女子仍被警察逮捕並檢查酒測值。
事後辣妹向警方解釋,自己是服下安眠藥才會精神恍惚、失控撞上員警和民眾,警方將這名脫序的女子依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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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不能駕車,相信這是每個人都知道的事,但新聞案例中,駕車撞傷人的女子被警察逮捕後,抗辯自己沒有喝酒,只是因為服下安眠藥才會精神恍惚,實在人令啼笑皆非。依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處罰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並不只是酒後駕車,還包括「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所以女子抗辯自己是服用安眠藥後而駕車,正好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上林法律事務所

作者

林哲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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