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4年不洗澡 妻訴離判准

博士4年不洗澡 妻訴離判准
2012年07月09日
【陳奉秦╱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有博士學歷姚姓男子,遭妻控訴四年來不洗澡、不換衣物,罹患香港腳也不願就醫治療,身體因散發異味,姚妻決定不再隱忍訴請離婚,姚男辯味道不嚴重,但女兒作證指味道很難聞,台南地院法官日前判准兩人離婚。
姚妻控訴,丈夫罹患香港腳近二十年,不願尋醫治療,致病情加劇,她屢勸夫就醫或買藥讓他治療,丈夫不但拒絕還罵她,甚至數年不洗澡、不更換衣物,身體發出異味,她受不了開窗通風也遭辱罵。
長期隱忍致憂鬱症
丈夫十一年前,辭成功大學研究助理員工作,不願工作,讓她負擔家計,且惡習不改,姚妻長期隱忍致憂鬱症,才訴請離婚。姚男表示,曾經治療香港腳,又罹乾癬,看過很多醫生無法治癒,雖多年沒洗澡、更衣,平日沒從事劇烈運動,家中又開冷氣,身體異味不嚴重,沒罵妻。女兒作證說,未看過父洗澡、更換衣物,父親身上發出難聞味道。
法官審理認為,姚男未體會妻子持家辛勞,且罹病未尋求適當醫治,讓妻陷絕望、壓力,彼此已失去相互扶持動力,判准離婚。奇美醫院精神科主任林進嘉表示,姚男疑罹患精神分裂症,才能忍受長期不洗澡行為,應就醫治療。

懶妻衣不洗廚餘長蛆 判准離婚
作者: 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7月27日 上午3:00
基隆巿王姓男子受不了結婚十多年的妻子懶於家務,髒到衣服不洗、廚餘長蛆,他主動整理環境,甚至換屋,妻子卻繼續製造髒亂,兩人已無法維持婚姻;法官審理認為,他妻子生活習慣不佳,已達一般人不能忍受的地步,加上兩人多年來分房、分居,已形同陌路,判准離婚。
從事水電工程的王姓男子18年前結婚,2年後生下1子。他告訴法官說,妻子多年來從事房仲業、直銷,並非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卻拒絕整理家務,家中衣物、雜物散置,廚房堆滿不洗的碗筷,廚餘長蛆。
他希望妻子不要製造家中髒亂,願意主動負責家務,還因住處太髒亂,又買樓上重新裝潢,一家遷到新居,他妻子卻依然故我,住處又髒又亂。他雖為名為公司負責人,實際上也領薪水,不可能天天雇人打掃。
王姓男子說,多年來雙方親友居中協調,她置若罔聞。原本為了孩子,一再容忍,後考量到孩子長期處於髒亂的環境,也不利人格及健康發展,3年前讓小孩住校。兩人協調分居,他搬離原住處。
不過,他妻子否認指控,認為他吹毛求疵,說她為工作、家庭及小孩教養問題兩頭燒,仍會整理家務,指責他才對家務及小孩教養袖手不理,不整理環境反先拍照作為3年後的離婚請求,不願離婚。
曾住過他家的友人和常去他家的姊姊都為他作證說,他家找不到乾淨的杯盤、食物長蟲、小孩衣褲及衛生紙散落一地、地板都是一層灰,因她不喜油煙,都買東西回家吃,吃剩東西就到處放。
由於有照片及證人證明,法官認為兩人因生活衛生習慣嚴重差異,無法共同生活,加上分居已3年,已缺乏互信互愛的感情,難以維持婚姻,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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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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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依新聞案例所述,男子長期「不洗澡、不換衣物,罹患香港腳也不願就醫治療,身體散發異味,不願工作,讓妻子負擔家計,且惡習不改,妻子長期隱忍致憂鬱症」為本案所認定之事實。此事實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可引為請求裁判離婚之理由有二,其一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其二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所認定之事實,男子長期「不洗澡、不換衣物,罹患香港腳也不願就醫治療,身體散發異味」,而妻子「屢勸夫就醫或買藥讓他治療,丈夫不但拒絕還罵她」、「受不了開窗通風也遭辱罵」,可知男子明知妻子對於其身體異味之事已提出異議,但仍拒為改善,而一般人均有愛潔之習慣,且對於長期的異味有所厭惡,夫妻又有同居之義務,實不難想像妻子每日於家中所面臨之精神厭力甚鉅。故而應可認為男子明知妻子於同居之生活中受有鉅大之精神痛苦,而仍故意為之,應有同居之虐待情形。
惟若是不認為男子有虐待之故意,則仍可認定男子不欲改善「不洗澡、不換衣物,罹患香港腳也不願就醫治療,身體散發異味,不願工作,讓妻子負擔家計,且惡習不改,妻子長期隱忍致憂鬱症」屬於不能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男子,妻子請求離婚應有理由。—上林法律事務所

作者

林哲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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