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外遇,但外遇不必然即為通姦

宣明智長子談父外遇 「他又沒犯法」
蘋果日報2012年07月01日17:13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今天和長子宣昶有今天同台與媒體對談,宣昶有說,無所謂原不原諒,因為這是父母兩夫妻的事;宣昶有說,只要父親跟母親講好,母親能夠接受,心情好、身體健康,外人沒必要知道他們的事,「畢竟他沒有犯法」。
宣昶有說,他不認為父親的行為有對社會造成什麼傷害,若因為父親是名人,讓有些人因此獲益,希望這些獲益的人能很開心;若真的是他(宣明智)的孩子,都是家族下的成員,以後需要扶植或幫忙,「做哥哥的,一定會做」。
宣昶有也說,等這起風波平息之後,才會讓母親回台灣來。

=======================
相關法律
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45 條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要旨:「…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
分析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驚爆外遇生子一事,他的長子對於父親的行為稱沒有犯法,此部分在法律上有值得提出討論之處。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通姦之「姦」指的是男女性器官交合之行為,故而與配偶以外之人生下子女(排除捐精或捐卵之醫療行為),明顯已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否則如何生子?

但是因為通姦罪在刑法第245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如果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就不得告訴,故而才有可能有不犯罪之說,否則只要配偶在知悉有通姦之情形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通姦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不會有所謂的「畢竟他沒有犯法」。

什麼是知悉通姦之情形?必須是配偶要對於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之情事有確知」才算。所以配偶知悉被告與外遇對象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他們可能有發生性行為,亦不能因此推論:「配偶對於被告與外遇對象有通姦之情事,已因懷疑而獲得證實,並達到確知之程度。」,故而也不能以配偶發現被告有與他人為男女感情之交往,就認定配偶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作者

林哲健律師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