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產嬰怕哭鬧,衛生紙塞兒嘴亡—簡述生母殺嬰罪

廁所產嬰怕哭鬧 衛生紙塞兒嘴亡
蘋果日報2012年08月19日15:20
新北市1名19歲女子本月15日下午3時許,在家中廁所產下1名男嬰,擔心嬰兒哭聲被母親聽到,在嬰兒嘴內塞入衛生紙及棉花防哭鬧,清理廁所內血跡後,再察看嬰兒已無呼吸;該女子把嬰兒屍體以迷彩短褲及尿布包裹,裝進新北市專用的粉紅色垃圾袋,棄於樓梯間。

該女子當天下午5時許以出門打工為由,與國中同學相約赴對方台南老家躲藏,前天到同學叔叔位桃園蘆竹住處;警方循線查獲,昨天帶回該女子。

她向警供稱,年初與男友分手才發現懷孕,不敢告知家人及前男友。檢警明天將排定解剖,釐清男嬰死因。

分手才知懷孕 獨自吞苦果
蘋果日報22012年08月20日
小媽媽背景
在家中廁所產子的女學生,去年三月透過臉書結識大她一歲的男友,因對方是她同學的朋友,兩人交友圈貼近,進而陷入熱戀,但今年一月間雙方協議分手,女學生才驚覺已懷孕,眼見肚子一天天隆起,她仍不敢告知家人、也不肯向前男友求援,最後竟因此面臨刑責,專家則呼籲,「若懷孕不知如何處理,要勇敢面對問題、求援,千萬別拖。」

可找專業單位溝通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家長得知孩子未婚懷孕,言語中難免帶有情緒,若當事人憂心遭家人責怪,建議當事人準備告知時,不妨找專業單位當雙方溝通的橋樑,「在冷靜狀態下,才會有較好的處理結果。」
王玥好也呼籲,國內未婚懷孕求助管道不少,像是內政部兒童局所設的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服務對象更擴及成年人,有類似遭遇者均可利用此管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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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剛報導時,是有人發現一個男嬰嘴裡被塞入衛生紙,陳屍在樓梯間。當時見到這則新聞的人,無不痛罵嬰兒父母沒有人性,理應嚴懲。

後來經過警察調查結果,發現原來是19歲未成年女子,因為未婚生子,在巨大的壓力下,選擇了殺死自己的孩子,令人氣憤的同時,又不免對她的處境產生了一點同情。

本案19歲女子於生產後殺死了自己剛生下的孩子,構成刑法第274條第1項:「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生母殺嬰罪,本罪的立法理由認為「此罪乃因畏羞恥而犯之者,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故仿多數國立法例,科以較輕之刑」,是考量到了生母會於剛生產後立即殺死自己的孩子,必然是迫於巨大的道德壓力,不得已而為之,故而比普通殺人罪的罪責低。所謂的甫生產後指的是嬰兒脫離母體後,當日或未經哺育前,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2240號要旨認為:「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故而殺死已出生數日之嬰兒,即屬於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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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上林法律事務所

作者

林哲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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