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



媒體公審,民眾喊殺,真正的正義是否就落實了?

爭議判決....其實大多就是媒體炒作鄉民公審。但可笑的是一群連卷證內容甚至於判決內容都沒看過的人,說判決有爭議,結果好像就真的有爭議了,得到的結果就是法官更確定「有罪推定」的重要性了--對法官而言很重要,不然很容易就會變恐龍-- ---上林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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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竊盜罪的告訴乃論

有關竊盜罪的告訴乃論偷東西無罪? 「輕微竊盜」擬改告訴乃論 TVBS – 2012年4月7日 上午11:48 如果談到東西被偷的經驗,很多人都有切身之痛,不過,法務部研擬要把輕微竊盜案,從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只要修法通過,在被害人損失財物不多,又不願意提告,警方就不會將竊賊移送法辦,標準如何界定,光是靠贓物的價值很難裁量。若一旦修法通過,是否會縱放小偷,引發爭議。 去年2月,9歲女童,在藥局櫃檯前走來走去,趁店員不注意,她一把抓了八仙果和酸痛貼布,塞進外套口袋,連續行竊3次,氣得店家報警抓人。女童:「偷拿東西是不對的行為,但是是為了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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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母不理不睬 長女喪失繼承權

對母不理不睬 長女喪失繼承權 中央社 – 2012年4月8日 上午10:58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繆姓男子指控胞姊經常對母親施以言語侮辱,還自行更換家中門鎖,使母親不得進入等,向法院請求確認單獨繼承權;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繆女喪失對母親的繼承權。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繆男指控身為家中長女的胞姊不僅對母親施以言語侮辱、肢體暴力,導致母親不願與她同住而搬出在台北市四維路的家,住進老人養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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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案例事實: 某甲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間委託某乙代為購買30萬股丙未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新台幣(下同)20元,合計600萬元。因丙公司於99年12月間辦理解散,甲不願承擔投資風險,誣指乙對其有詐欺行為,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乙應返還600萬元投資款。惟甲所謂乙對伊有600萬元之詐欺云云全非事實,自乙購買丙公司股票至丙公司解散,期間長達三年,且三年期間並不是都沒有獲利,丙公司經營是否順遂及經濟環境如何變化,純屬投資風險。 乙因經商之故,長期往返於台灣及大陸,台灣的住處有母親及未婚之胞弟同居。乙於100年8月24日,在大陸住處接獲胞弟由台灣寄來之支付命令,心感訝異,查其郵戳日期係於99年8月11日由台灣寄出,遂詢問胞弟何以有此支付命令,胞弟稱這支付命令是於99年7月間伊以自己名義收受,並於同年8月11日郵寄予乙。乙知悉此事後,立即於同年8月27日委託律師代為提出異議,惟遭法院認為乙所提出之異議已逾20日法定期間,因此仍核發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甲,甲因而得以隨時查封乙於台灣的房子進行強制執行拍賣。 =================================== 分析: 最近台北市政府拆除文林苑王家祖宅案件受到各界矚目,也讓大家知道了原來有一個法律叫都市更新條例,而這個法律的效果竟然如此之強,甚至於可以將有獨立所有權的不動產畫入都更範圍,並且以多數決的方式,予以強制執行(註:都市更新促進公共利益與所有權絕對原則的衝突)。 王家袓宅被強制執行的案件,讓我聯想到了此前曾經辦過的一個支付命令案件,該案件情形類似於案例事實。這個某乙與媽媽及弟弟同住,戶籍也設在該處,但因為乙在大陸經商,所以常常一去大陸就是三個月才回台灣。某乙的弟弟有一天幫他收了一個法院公文,但這個弟弟卻沒有幫乙打開來看清楚,只是過了幾天後抽空去把這封法院的公文寄到大陸給乙自己看,沒想到竟然是支付命令,而且也超過了支付命令二十天異議期間的規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及512條的規定,債權人發支付命令是不用開庭的,也不用先附上證據,只要寫清楚聲請的事實及理由就好。而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要是不在二十天以內以書面向法院異議(註:所謂的異議就是不用附理由,以書面向法院表示債權人的請求我不同意即可。),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8及521條規定,這個支付命令就確定了,而這個「確定的效力」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不止有執行力而已,而且有確定力(註:有確定力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再表示不服,或更行起訴。有執行力者,債權人可以以之做為「執行名義」,向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在事實的部分,除非你有再審的理由,不然以後你不管說什麼都沒用了,就像敗訴一樣(註:要再審不是很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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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車廂多人性交派對事件是否觸法?

台鐵客廳車廂上演「1女大戰18男」性愛趴事件,警方透露,承租客廳車廂的蔡姓男子前晚到鐵路警察局說明,他坦承揪團在台鐵客廳車廂模擬「癡漢電車」情節。。檢方表示,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查出派對女角未滿18歲,將移送少年法庭。 板檢發言人李海龍指出,蔡男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後,將於下午移送檢方,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外警方今天約談性愛派對女主角「小雨」到案,初步了解她為「合意性交」,但因她未滿18歲,她將於警詢後,依兒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並移送少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分析 此則多人性交的新聞案例中,值得提出討論的地方在於這些人「性交時是否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是否有未成年人?」、「是否有性交易之情形?」 首先,由新聞中可知,此多人性交派對所發生的性交行為均是基於參加者的自由意識下所為,並沒有違反性交者意願之情形,所以不會有人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而因為性交的場所是在台鐵客廳車廂,所以應判斷該車廂是否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如果是的話,參與性交派對之人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須視是否有意圖供人觀覽而定,如果沒有,則不構成此罪);反之則否。 第二,參與多人性交派對的女主角為年滿十七歲之人,並不符合刑法第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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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玩具鈔還錢是否構成詐欺罪?

男拿玩具鈔還錢被告 獲不起訴 2012年03月16日16:04 蘋果即時 高雄一名32歲陳姓計程車見同業曹姓司機老實可欺,經常向他借錢急用,雖稱馬上歸還但從未還過,去年7、8月陳以替另名司機辦喪事為由,向曹借用信用卡,刷卡6.6萬,又另借金10多萬,總計兩個月向曹借用17萬。後因陳男亂刷信用卡,曹發現後生氣催討,陳竟然突發奇想,某日凌晨買了200多張玩具鈔票和鈔票便條紙裝在信封袋裡表示要還16萬元給曹,還叮囑曹回家後再清點比較安全。結果曹馬上打開發現後,氣得提告詐欺。 檢方認為,曹因陳沒地方住又沒錢,還要幫同事辦喪事,主動提供信用卡給他使用,此部分陳未施用詐術,不算詐欺。至於拿玩具鈔還債的部分,檢察官認為縱使陳男有詐欺得利的故意,但作法太拙劣,不可能這樣就騙得過曹,最後陳獲不起訴。 部分網友回應: 那麻煩檢察官借我個三十萬,你放心~到時候我會還你鈔票的。 這不是縱容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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